代理刑事案子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其职业生涯中往往难逃一类指责:明明知道这个人有罪却还替他脱罪,你这个律师还有没有良知?所谓的公众舆论监督看上去正义感满满,实际上是毫不负责的一时意气。
作为辩护律师,不可能明知道某个人有罪。首先,律师没有亲眼看见犯罪过程,如果亲历犯罪场景,那就是证人,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且不可替代,证人和辩护人又不可混同,因此律师根本无法担任其明明知道有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其次,即使律师事后听人说或者看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了罪,但仅凭人说能否判断被告人有罪无罪?有证据说某人犯了罪,他就真的有罪吗?眼见都不一定为实,更何况是根据传来信息。
我在代理任何一个刑事案子的开始,都是把“无罪”当做首要辩护思路,在相信被告人没有犯罪、无意犯罪的基础上开展辩护工作。所谓的公众正义感,其底气不过是来源于“无需负责”。公众普遍认为某某有罪,那是公众的社会心理,辩护律师接受委托那一刻就必须把自己从“公众”里脱离出来,在“民意与公案”的纠缠中,必须无视它的存在,或者正视它可能给司法造成的压力而通过积极的辩护去屏蔽它对被告人权益可能造成的伤害,这是一个律师对被告人也是对自己职业的负责。
至于良知,我认为刑事律师的良知在于“质疑”。聊城于欢刀刺辱母案、广州许霆取款机吐钱案、天津摆摊大妈非法持枪案……这些备受瞩目的案件最初裁决结果都有失偏颇,都经过改判。连决定人生死的审判机关都存在纠错、修正的过程,为什么作为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要在一开始就判定一个人有罪呢?又有什么资格妄下罪论。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不断强调要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范围,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全覆盖”已然成为我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和法律为什么尽力保障每一个被告人都有律师辩护,并且要求律师为其做无罪、罪轻辩护,是因为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强化“无罪推定”才能真正尊重、保护人权。质疑所有指向定罪的不利证据,寻找任何一个辩护突破点,才是律师应当坚持的办案原则,也是真正的“良知”。